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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

粤财办明电〔2015〕5号
2015-01-21

转发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

粤财办明电〔2015〕5号

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(深圳不发),顺德区人民政府,省委宣传部、省教育厅、省水利厅、省残联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122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广东省财政厅

广东省国家税务局

广东省地方税务局

2015年1月21日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(财税〔2014〕122号)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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